民事起诉状 (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)-亚博安卓
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4年03月18日

民事起诉状

(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)

说明:

为了方便您参加诉讼,保护您的合法权利,请填写本表。

1.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,如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。

2.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,请务必如实填写。

3.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,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“无”或不填;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“√”;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,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。

☆特别提示☆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。”

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,进行虚假诉讼、恶意诉讼,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。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(自然人)

姓名:

性别: 男 囗 女 囗

出生日期: 年   月   日     

民族:

工作单位:     职务: 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

住所地(户籍所在地):

经常居住地:

原告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

名称:

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

注册地/登记地:

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     职务:   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
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囗 股份有限公司 囗 上市公司口其他企业法人囗

     事业单位囗 社会团体囗 基金会囗 社会服务机构囗

     机关法人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囗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囗

   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囗

     个人独资企业囗合伙企业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囗

     国有囗(控股 囗 参股 囗 )民营囗

委托诉讼代理人

有囗

姓名:

单位: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职务:            联系电话:

代理权限:一般授权囗    特别授权囗

无囗

送达地址(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声明更改外,适用于案件一审、二审、再审所有后续程序)及收件人、电话

地址:

收件人:

电话:

是否接受电子送达

是囗  方式:短信     微信     传真    邮箱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     

否囗

被告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

名称:

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

注册地/登记地:

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      职务:    联系电话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
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囗 股份有限公司囗 上市公司口其他企业法人囗

     事业单位囗 社会团体囗 基金会囗 社会服务机构囗

     机关法人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囗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囗

   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囗

    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囗

     国有囗(控股囗参股囗)民营囗

被告(自然人)

姓名:

性别:男 囗 女 囗

出生日期: 年       月   日       民族:

工作单位:     职务:    联系电话:

住所地(户籍所在地):

经常居住地:

第三人(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

名称:

住所地(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:

注册地/登记地:

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:      职务:    联系电话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
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 囗 股份有限公司 囗 上市公司口其他企业法人囗

事业单位囗 社会团体囗 基金会囗 社会服务机构囗

机关法人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囗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囗

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囗

个人独资企业囗 合伙企业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囗

国有囗(控股 囗 参股 囗 )民营囗

第三人(自然人)

姓名:

性别:男 囗 女 囗

出生日期: 年   月   日   民族:

工作单位:    职务:    联系电话:

住所地(户籍所在地):

经常居住地:

诉讼请求和依据

1.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

投资差额损失  元、佣金损失  元、印花税损失     元(人民币,下

同;如外币需特别注明)

2.是否主张连带责任

是囗 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:

否囗

3.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

是囗  费用明细:

否囗

4.其他请求

5.标的总额

6.请求依据

合同约定:

法律规定:

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

1.有无仲裁、法院管辖约定

有囗   合同条款及内容:

无囗

2.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

已经诉前保全:是囗      保全法院:       保全时间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否囗

申请诉讼保全:是囗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否囗

事实和理由

1.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具体情况

虚假陈述行为:

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:

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:

虚假陈述行为更正日:

虚假陈述基准日:

2.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、处罚

有囗   具体情况:

无囗

3.    原告交易情况

买入情况(日期、数量、单价):

卖出情况(日期、数量、单价):

4.虚假陈述的重大性

5.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

6.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

7.原告损失情况

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:

佣金和印花税损失:

其他:

明细:

8.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、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

9.请求保荐机构、承销机构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

10.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(可另附页)

11.证据清单(可另附页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具状人(签字、盖章):

  日期:


【】
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电话:立案(0535)6676002 信访(0535)6250847 纪检监督(0535)6676110 邮编:264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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